2024-05-29 13:09:45
深圳偵探為你帶來湖北省武漢市XX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:贈與小三房產(chǎn),請求撤銷糾紛案件案情分享解析
民事裁定書
原告:張X,女,漢族,住武漢市漢南區(qū)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劉XX、張X,均系湖北尊而XXX律師。特別授權代理。
被告:馮X,男,漢族,現(xiàn)住武漢市漢南區(qū)。
被告:胡X,女,漢族,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(qū)。
原告張X與被告馮X、胡X贈與合同糾紛一案,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。
原告張X訴稱,原告與被告馮X于2009年12月22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婚。2016年5月,被告馮X婚內(nèi)出軌。被告馮X未經(jīng)原告同意,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人民幣397,230元為被告胡X在南昌購置房產(chǎn)一套;并通過支付寶、微信、銀行轉賬多次向被告轉賬人民幣270,948.63元,贈與款項共計人民幣668,178.63元。案涉款項系原告與被告馮X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,系原告與被告馮X的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被告馮X未經(jīng)原告同意,擅自無償將案涉款項贈與被告胡X,兩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(chǎn)權益,贈與行為無效,被告胡X取得的財產(chǎn)應當依法予以返還。綜上所述,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,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特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:1.請求確認兩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;2.請求判令被告胡X向原告返還人民幣668,178.63元及相應利息(以668,178.63為本金,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,按年利率6%標準計算資金占用利息);3.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、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。
被告馮X在提交答辯狀期間,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,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經(jīng)常居住地為武漢市XX區(qū)紗帽街船頭山x號翠堤春曉一街x棟x單元x樓x號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21條規(guī)定“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;被告住所地與經(jīng)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經(jīng)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?!睋?jù)此,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經(jīng)常居住地都在漢南區(qū),漢陽區(qū)人民法院對張X訴馮X、胡X贈與合同糾紛一案無管轄權,現(xiàn)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21條、第36條的規(guī)定,請求法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武漢市漢南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。被告馮X并向本院提交了戶口本和居住證明。
被告胡X在提交答辯狀期間,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,原告張X訴申請人贈與合同糾紛一案,因雙方并沒有所謂的實質“贈與行為或合同約定”,按法院郵寄給申請人的(2020)鄂x民初x號民事裁定書中所確定的案由系“民間借貸糾紛”,而郵寄給申請人的開庭傳票上又將案由確定為“贈與合同糾紛”,且將申請人列為本案的被告,因此,原告張X訴申請人贈與合同糾紛一案的所謂“合同履行地”及“被告住所地”均為申請人所在地,即江西省××西湖區(qū)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,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x區(qū)人民法院,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江西省南昌市xx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。
本院經(jīng)審查認為,原告主張贈與法律關系,本案立案的案由為贈與合同糾紛,本院向當事人送達的開庭傳票上定的案由亦為贈與合同糾紛,贈與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的一種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:“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?!惫时桓孀∷厮诘娜嗣穹ㄔ簩Ρ景赶碛泄茌牂?。即使本案的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,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對本案亦享有管轄權。被告馮X向本院提交的戶口本顯示其戶籍地為武漢市漢南區(qū)XXx號翠堤春曉一街x棟x單元x樓x號,并向本院提交了武漢經(jīng)濟技術開發(fā)區(qū)(漢南區(qū))東荊街碧桂園社區(qū)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,證明其于2013年1月至今居住于上述地址,被告馮X的戶籍地及現(xiàn)住地均為武漢市XX區(qū),武漢市XX區(qū)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。同理,被告胡X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對本案亦有管轄權。被告胡X的身份證復印件上載明其住址為江西省××西湖區(qū)XXx棟x單元x戶,原告提交的胡X的住址為江西省××大道××號正榮大湖公館x室。本院與胡X電話聯(lián)系,胡X亦要求將訴訟材料郵寄至該地址,本院以正榮大湖公館x室為地址向胡X郵寄送達應訴材料亦被簽收。胡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(jù)證明其實際居住情況,本院無法確定其住所地為南昌市××區(qū)。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(jù)證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武漢市漢陽區(qū),故本院對本案不享有管轄權。綜上,本案移送至武漢市漢南區(qū)人民法院處理為宜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十三條、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被告胡X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成立,被告馮X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,本案移送武漢市XX區(qū)人民法院處理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(nèi)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 判 長 孫 嬌
人民陪審員 張建芬
人民陪審員 周洪元
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
書 記 員 彭X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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